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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工业品进出口来料加工合作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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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_
地址:

法定代表人:

联系电话:
_

乙方:_
地址:

法定代表人:

联系电话:
_

甲、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、共同发展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就来料加工轻工业品进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 合作内容
甲方提供原材料、辅料、零部件及包装物料等,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生产,成品全部返销给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。加工产品所属轻工业品类别为:__(如塑料制品、五金制品、纺织品、日用品等)。

第二条 来料约定

  1.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来料包括:__。
  2. 来料数量、规格、质量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标准,并于日前交付乙方。
  3. 来料的运输、保险及报关费用由甲方承担。
  4. 乙方收到来料后应进行检验,如发现数量、质量不符,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,甲方应及时补换。

第三条 加工与交付

  1.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艺要求、质量标准及生产计划进行加工。
  2. 加工周期为天,自乙方收到全部来料之日起计算。
  3. 成品交付地点为:__。
  4.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包装,包装费用由方承担。
  5. 成品返销的运输、保险及报关费用由方承担。

第四条 质量与验收

  1. 成品质量标准按双方确认的样品或技术协议执行。
  2. 甲方应在收到成品后日内完成验收。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,视为验收合格。
  3. 如成品不合格,乙方应负责返工、修理或重做,费用由乙方承担;如无法修复,乙方应按来料价值赔偿。

第五条 加工费及支付

  1. 加工费单价为元/件(或按批次协商),共计元。
  2. 支付方式:__(如信用证、电汇等)。
  3. 支付时间: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全部加工费。

第六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

  1. 甲方提供的商标、专利、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,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。
  2. 乙方不得将甲方来料、成品或技术信息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。
  3. 本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年内仍然有效。

第七条 违约责任

  1.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,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。
  2. 乙方迟延交货的,每迟延一日应按加工费总额的%支付违约金。
  3. 甲方迟延支付加工费的,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%支付违约金。

第八条 不可抗力
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的,受影响方应在日内通知对方,并提供证明,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协议,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
第九条 争议解决
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(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)。

第十条 协议期限
本协议有效期为年,自日起至日止。期满前日,双方可协商续签。

第十一条 其他

  1.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  2. 本协议一式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  3.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
甲方(盖章):
授权代表:
日期:__

乙方(盖章):
授权代表:
日期:__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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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9-18 18:20:16